本报讯(洪莲香报道)省政府于2015年10月19日正式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的要求,我校及时成立领导小组,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1月4日,副校长史焕平主持养老保险工作情况通报会,要求各单位积极配合与支持,共同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史焕平对省政府印发的《实施办法》中的要点进行解读分析,表示目前我校养老保险改革进展顺利,正在开展养老保险改革精神的宣传工作,已基本完成了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数据的采集申报工作。
人事处负责人具体介绍了《实施办法》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个人账户、计发办法和职业年金、“中人”养老待遇过渡等内容,并对比了改革前后的异同。
各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书记参加会议,并就《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探讨交流。
据了解,《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全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摄影/秦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