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校史馆 | 孔目湖讲坛 | 交大风光 | 高级检索
交大要闻

交大要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剑指六种问责情形 校党委中心组(扩大)组织专题学习

作者:薛桂君  来源:校报   时间:2016-09-14  浏览:1

乱作为不行,不作为也不行,日前,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了制度遵循。9月14日,校党委中心组(扩大)专题学习了《问责条例》。校党委书记万明主持学习会,强调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敢担当、有作为,着力解决某些基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作为的问题,要利剑高悬,警钟长鸣。

 

校党委书记万明持专题学习会。

校纪委书记朱卫国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解读。

专题学习会现场。

《问责条例》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校党委要求,各学院(机关)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认真学习《问责条例》,始终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职责所在,要结合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情况和巡视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深刻理解《条例》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强化落实《条例》的责任担当。

校纪委书记朱卫国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背景、鲜明特点、主要内容,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解读,通报了中央对辽宁省拉票贿选案查处情况和江西省纪委下发的有关案件通报。

《问责条例》的印发施行,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根据条例原文,6种情形将予以问责,概括起来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此前,校党委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知》。

校领导及全体中层干部参加学习会。(摄影/薛桂君)

责任编辑:薛桂君